全市各校秋季开学须配齐校医
发布时间:2023-08-27 15:04:17 来源:东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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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我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校根据校医缺额以及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情况,可招聘持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医,将其纳入学校教职工管理。另外,教育部门也可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商,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到中小学担任校医。校外聘任的校医受派出单位和派驻学校的双重管理,原则上3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当地医疗机构与中小学开展医疗服务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由学校提供用房和场地,医疗机构在学校设置医疗点,明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医,为师生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同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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